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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的服务质量(旅行社的服务质量问题)

关键词:旅行社的服务质量问题发布时间:2023-06-22 03:52责任编辑:孟小花

旅行社的服务质量问题

除非停止经营,否则不存在有效期限一说。

按我国《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规定:

旅行社终止经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退还保证金;旅行社破产或解散时,保证金按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处置。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是为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旅行社规范经营,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旅行社的经营特点,参照国际惯例,经国务院批准,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影响旅行社服务质量的因素

希望以下几点对你有帮助:

1、与你所选择的交通方式有关系,看你是坐飞机还是坐火车过去。

2、与当地的所含景点门票有关系,有的价格低但是含的门票价格少。

3、与当地的旅游住宿标准有关系,看你选择住几星的宾馆。

4、与你吃的餐的标准有关系,一般旅行团都是十人一桌,上八菜一汤。吃的是比较简单的饭菜。

5、与你参加的行程当中有没有进购物店有关系,一般价格低的旅游行程都是进购物店比较多。价格高的没有购物店或者全程只有一两个。

6、与行程中有没有含自费娱乐项目有关,有的行程含的只是景区门票,但里面的小交通电瓶车、缆车这些都是自己要单买的。还有像看当地的表演晚会,体验当地的特色美食这些都是自己掏腰包的。

7、与旅行社的服务有关系,参加当地全程有导游服务的旅行团到异地去旅行,或在异地参加有导游专门接送还有讲解服务的价格是不一样的。在看你是几个人独立成团还是在当地拼团,那样都是与价格有关系的。

旅行社服务质量调查问卷

感谢邀约回答:分享一下个人的真实大学旅游社团合作经历!

大学社团是很锻炼新人适应未来岗位的一个好平台,我以前大学的时候加入了很多社团

其中,就有旅游社,我所在的学校还是蛮不错的,在校大学生经常有学生去旅游参加旅行社出游的居多,原因是自己去游玩还是学生成本太高,有很麻烦,针对这点商机我们做了调研有,问卷的形式和同学互动,海报宣传等等组织了以“大学生出游参加旅行社.....”的演讲,效果还不错,我总结了些调研结果,做了总结,撰写成新闻稿件,发布了很多新媒体平台如:微信公众号推文,微博,论坛等等。

??????后来,就真的有效果了,有商家也看好了这个学生群体的市场,我接到了第一单某旅社的负责人私聊了我们,问:“你们社团是否运作规范,能否带来客源,愿长期合作......”,我们把这些上报了学校,学校也同意了我们的合作模式---社团与旅行社合作模式,最后学校批准了,我们在线下去找了他们具体面谈以后我们确定了,愉快了签订了合作协议(前提先是上报学校批示,学校同意了就能签不能社团自己干),有了第一单就有第二+N。

?????这个运行模式也给想要做兼职的同学带来了基本保障,同时,也给了想要在旅游行业发展的同学做实验性的锻炼机会,现在虽然毕业了,但是想想在这社团中收获的历练也是一种阅历,记得我们成立之初也是有很多问题了,其中就有同学的质疑,质疑我们能否成功,能否带来实际的效果后来我们团队用幸苦付出来打脸质疑我们的人。

最后,楼主要是有这个想法就大胆的统筹计划,好好规划下一个怎么去发展,有想法就要付出行动,网上的很多都是参考,只有自己去实践才是唯一真理!大学社团这是个好的平台要好好利用好不要虚度光阴。

旅行社服务质量存在的问题

旅游产品的过程性,决定了旅游服务质量是在旅游企业与旅游者之间的行为接触和情感交流中生成的。旅游服务质量包括结果质量和过程质量两个部分。旅游服务质量是旅游企业所提供服务的特性和特征的总和。

顾客满意度是服务质 量的决定因素之一,这种观念认为顾客满意度的积累会导致良好的服务质量评 价。

旅行社服务质量管理实施要注意哪些问题?

1。

规范旅行社的服务。2. 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3. 加强酒店餐饮等服务业的管理。4. 加强景观景点建设,保护文物古迹。

旅行社服务质量控制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旅行社规范经营,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旅行社的经营特点,参照国际惯例,经国务院批准,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当出现以下四种情形而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以此款项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1)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2)旅游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3)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

(4)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各类旅行社须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保证金,数额如下:

(1)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含经国家旅游局许可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60万元(人民币,下同);

(2)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30万元;

(3)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10万元;

(4)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另缴100万元。

第四条 保证金属于缴纳的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比例从其利息中提取管理费。

第五条 保证金的管理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定保证金的制度、标准和具体办法。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管理。

第六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权限内,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和程序,做出支付保证金赔偿的决定。

第七条 保证金须保持满额。支付赔偿后,有关的旅行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第八条 旅行社终止经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退还保证金;旅行社破产或解散时,保证金按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处置。

第九条 保证金的管理情况应纳入每年的财务检查或审计,并公布结果;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检查下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保证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旅行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1)警告;

(2)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其旅行社业务;

(3)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旅游局解释。实施细则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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