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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旅行社电话(内蒙古旅游电话)

关键词:内蒙古旅游电话发布时间:2023-08-31 19:21责任编辑:唐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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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提高警惕谨防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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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凡是声称你中奖、可以积分兑换、可以货到付款或者冒充某某公司、购物中心、网购中心、体验中心等等的,或者冒充法院要起诉你的,以及冒充警方、社保医保中心、银行、邮局、税局、电力公司、电 信公司等等单位,声称你银行卡涉嫌犯罪、社保、医保卡异常、各种欠费、可以退税、邮局有邮件、固话宽带异常,或者让你猜猜他是谁、冒充你的领导、声称是你房东、甚至冒充黑 ?社会威胁等等,不要轻易相信,此类电话十有八九是诈骗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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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于1973年正式成立,当年加入了世界中学生体育联合会。

从此,中国成为了世界中学生体育联合会的会员国家。1974年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组织中国中学生体育代表团参加了由世界中学生体育联合会在德国威斯巴登洲所举行的首届世界中学生运动会。此后,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组织、参加了由世界中学生体育联合会所主办的历届世界中学生运动会、单项体育比赛及活动,并取得了优异的成绩。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成立之初归由当时的国家体委管理,1989年转由当时的国家教委管理,1998年教育部设立了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秘书处的任务之一是负责中国大、中学生体协的日常工作。学生体协秘书处的建立并开始工作,使体协有了独立的办公机构、办公地点和办公条件,成了名副其实的社会团体。内蒙古自治区中学生体育协会是他的一个下辖组织,应该隶属体育局管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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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现在开展市长热线12345,可以拨打这个电话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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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来内蒙旅游之前,最好先了解一些蒙古族的禁忌,如果你因不清楚而触犯(去其它地方也应该如此),就会引起当地人的极度不满,尤其是那些真正的游牧民族后裔,嘴上可能不说什么,心里是不会那你当朋友的,这些禁忌也是很容易遵守,都是我们生活中的常识和细节,由己及人就能理解了,岂不闻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是这个意思,别人到我们家里不讲卫生也会让我们讨厌吧,希望我们都做一个不让人讨厌的人。到内蒙旅游没人乱丢垃圾。

第一禁忌是蒙古族崇拜火,所以人们进入蒙古包后,轻易不要动火就行了,具体什么烤鞋、烤脚、用刀插火或者从火上迈过等不一而足,总之就是尊重火就行了,其实我们在汉民族也是不允许玩火的,不是有句“玩火自焚”吗?就是警告我们的;

第二忌蒙古人认为水是纯洁的神灵。忌讳一切污染水源的行为,主要是因为草原干旱缺水,牧民逐水草放牧,无水则无法生存。所以牧民习惯节约用水,注意保持水的清洁,并视水为生命之源。保持是我们的责任,保持也是我们的义务。

第三忌在草原上遇见牛羊马群,不管是汽车还是行人都要绕着走,不要从畜群中穿行,也不要鸣笛和驱赶,否则会被认为是对牲畜主人的不尊重。

第四忌就是出入蒙古包时,绝不许踩蹬门槛,农区和半牧区的蒙古人也有此禁忌,其实汉人家庭也如此,如果发现主人冷待客人,最好先问一下,对于那些不知情的人,他们还是很宽容的。

内蒙古旅游局官网电话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

呼和浩特旅游电话

12345市民热线的主要受理业务有:

1、有关承办单位的工作职责、政策法规、办事流程、执法程序、行政审批等政务信息及公共服务信息的咨询;

2、承办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非紧急类求助;

3、对城市治理、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投诉举报和建议;4、对行政机关、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作风、行政效能等方面的投诉举报;

5、其他应当受理的事项。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电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餐饮 、住宿、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发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实施旅游监督管理和服务,进行旅游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自治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区旅游监督管理工作,盟、设区的市和旗县(市、区)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协调制度,研究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的旅游资源开发与利用、 旅游线路规划以及旅游产品的宣传与推介,促进旅游业与其他行业的协调发展。

第六条

发展自治区旅游业,应当发挥旅游资源和边疆、口岸优势,突出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丰富文化内涵,提高旅游产品的质量,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的原则。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本地实际出发,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旅游业投入,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高新技术的开发应用,优化旅游环境,推进区域联合,共享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旅游宣传促销、旅游规划编制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 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创造条件、提供服务,依法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兴办旅游企业;鼓励和扶持民族旅游、工业旅 游和农家旅游等项目,开发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的旅游商品;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教育事业,培养旅游专业人才。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宣传,提高自治区旅游业和旅游产品的知名度。

自治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拟定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开发计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大型旅游节庆,开展旅游促销活动,向国内外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指 南,推荐精选旅游线路,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城市和旅游区所在地居民的文明素质教育,引导旅游经营者树立良好信誉,提高服务质量,创建文明、卫生、舒适、安全的旅游环境。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旅游资源开发、保护

第十二条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发展旅游业,应当按照旅游规划进行。

旅游规划分为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建设规划。

第十三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市场导向的原则,注重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防止无序开发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因地制宜、突出特点、合理 利用,提高旅游业发展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第十四条

自治区旅游发展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盟、设区的市旅游发展规划,由同级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报盟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 施。

旅游发展规划上报审批前应当进行社会、经济、环境可行性论证,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

旅游区应当编制旅游建设规划,并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旅游区是指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空间或者区域。

第十六条

旅游区经批准的规划范围为旅游景观控制区。在旅游景观控制区内新建各种设施,应当与旅游区规划相一致、与旅游区整体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旅游景观。

在旅游景观控制区内新建非旅游设施,应当由旅游景观控制区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新建、 改建或者扩建旅游区,应当征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在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活动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

建立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须经自治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开发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设施,应当实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经批准立项的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必须采取措施严格保护旅游资源。不得擅自改变重要的旅游区的地形地貌,不得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平衡。

不得擅自在旅游区内进行采石、采矿、挖沙、开道、筑坟、采伐林木、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活动。

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旅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经营活动。

旅游经营者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服务项目,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市场竞争。

第二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行推销的商品或者强行安置的人员;有权拒绝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收费、罚款和其他 违法要求。

第二十三条

旅游行业协会和旅游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活动,充分发挥服务、沟通作用,完善行业自律制度,维护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完整保存业务档案,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如实报送财务、统计报表。

第二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国家规定必须具有岗位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应当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旅行社、旅游饭店(宾馆)、旅游区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手段欺骗或者误导旅游者。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管理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价格管理部门确定价格的旅游区门票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监制。

第二十七条

经营特种旅游项目,其设备设施应当经国家指定的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取得安全许可证后,方可运营。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安全运转 。

第二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设备设施和游览地可能存在的危险,应当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旅游经营者应当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旅游安全设备设施。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时,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救护及 其他相应措施。

第二十九条

成立涉及旅游业务的企业,按规定程序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三十日内,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在旅游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在指定的地点经营。任何人不得圈占景观点进行经营。

第三十一条

经营旅行社业务,必须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三十二条

旅游饭店(宾馆)实行星级评定和复核制度。

评定星级的饭店(宾馆),应当按照星级标准提供服务。

未评定星级的饭店(宾馆),不得使用星级称谓或者标志进行宣传、经营。

第三十三条

旅游区实行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制度。

评定等级的旅游区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标准提供服务。

未评定等级的旅游区不得使用质量等级称谓或者标志进行宣传、经营。

第三十四条

旅游区应当有统一的管理机构,执行国家标准,改善旅游服务质量,提高旅游管理水平。

第三十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旅行社、旅游区和涉及旅游业务的饭店(宾馆)、购物场所、车船、餐馆及相关公共场所标示旅游投诉电话号码,设置投诉举报箱。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旅游投诉后,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应当在四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投诉者;对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 知投诉者。

第三十六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旅游经营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旅游经营者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涉及旅游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四章 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旅游服务的内容、标准、费用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服务方式和旅游商品,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

(三)按照合同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服务;

(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五)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获得赔偿;

(六)法律、法规规定及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

(二)保护旅游资源和环境,爱护旅游设施;

(三)维护旅游秩序,遵守旅游安全和卫生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应当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解决;

(二)向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申诉或者投诉;

(三)按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旅游区未编制旅游建设规划,或者旅游建设规划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 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旅游区旅游资源、景观和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停工,限期恢 复,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在旅游区内进行采石、采矿、挖沙、开道、筑坟、采伐林木、排放污染物、倾倒废 弃物等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恢复,可以并处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设备设施和游览地可能造成的危险,未向旅游者作出说 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旅游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成立涉及旅游业务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如实报送财务、统计报 表,或者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二)未评定星级的饭店(宾馆)使用星级称谓或者标志进行宣传、经营的;

(三)未评定等级的旅游区使用质量等级称谓或者标志进行宣传、经营的。

第四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不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欺骗或者误导旅游者,由旅游行 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业。

第四十六条

经营特种旅游项目,未取得安全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 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旅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有关证照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颁发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旅游经营者收费、罚款或者提出其他违法要求的;

(三)未按照规定时限处理或者转交旅游投诉的;

(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内蒙古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组成人员对尽快出台我区旅游管理条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给予充分肯定。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我委组织有关人员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修改,我受主任会议委托,就修改的主要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条文的修改

(一)有的组成人员提出,我区旅游商品的开发程度比较低,旅游商品种类单一,且缺乏特色,在条例草案中应当有鼓励和扶持开发我区旅游商品市场潜力的内容。为此,我们将条例草案第五条第二款的内容,由原来的“鼓励和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民族旅游项目”修改为“鼓励和扶持发展民族旅游项目,开发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的旅游商品。”作为修改稿的第七条第二款。

(二)组成人员普遍认为,条例草案中,与旅游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相比,旅游管理部门如何发挥自身的服务职能方面规范的太少,这将影响立法目的实现。为此,我们在条例草案中新增了一条有关促进旅游发展方面的内容作为修改稿的第八条。

(三)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第五章法律责任的内容应当更加简炼、规范,同时增强其可操作性,为此,我们对条例草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有关处罚的条款作了合并和调整,删去条例草案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将第(三)、(七)、(八)、(九)项的内容和该条第(一)项合并,作为修改稿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将条例草案第三十七条作为修改稿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二、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部分组成人员对我区一些地区旅游资源破坏严重的状况深感忧虑,提出要在条例草案中增加这一方面内容,鉴于在审查报告中已增加了相关内容,这里就不再作说明。

(二)关于条例草案的结构,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可以不设章,而有的组成人员提出章可以设得再细些。我们认为两种意见均有其合理性,但因这种变动涉及条例草案的框架结构,无论不设章或增设章都将牵动条例草案的各条顺序,而对条例草案的调整范围、规范内容又无实质性修改,因此,我们综合考虑,认为还是在原结构的基础上作局部调整为宜。

此外,我们对条例草案部分文字表述、条款顺序作了修改和调整,这些修改不涉及条例草案实质内容的变动,这里不再一一说明。

以上意见,已经主任会议同意,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请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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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内蒙古旅游可以接团。也可以自己开车自驾游游。内蒙古旅游景点好多个。去哪里游玩很开心。也可以度假。接团一起吃饭住宾馆。蒙古包,还有农家院住哪里很舒服了。哪里的农家饭好吃还便宜。

我每年孩子放暑假都带孩子去内蒙古去旅游。孩子们玩的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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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而言,觉得9月份去内蒙古是不错的选择,这个时候的内蒙古并不是特别的冷,不冷不热,所以你可以尽情地外出游玩。9月份的时候是去内蒙古旅游的旺季,所以小编提醒你外出游玩之前一定要预定好自己住的地方,还有在外出游玩的时候注意安全哦。

要说去内蒙古游玩的话,怎么能不去呼伦贝尔大草原呢!呼伦贝尔大草原是一个让你心情都能变得很美好的地方,来这里你能够欣赏到最纯净、最丰美的草原牧场。可以看到草原上的牛羊,还可以尽情的体验游牧民族的独特风情。不过小编提醒你来这里一定要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啊!千万不要因为这个影响了自己游玩的心情。

推荐你阿尔山国家森林公园,来这里你能够享受到男人的阳光和新鲜的空气。这个季节去这里游玩小编建议你带一件厚点儿的衣服,因为有时候风景区里还是比较冷的。

去内蒙古你更不要错过额尔古纳湿地,这里是目前中国原状态保持最好的湿地! 景区内不大,所以你不用担心会走太远的路。虽然地方不大,但是你依然能够欣赏到唯美的风景,满足你拍照的欲望。

去内蒙古游玩的你可以选择住在当地的蒙古包,顺便品尝一下当地的美食,你觉得住宿条件还是不错的,尤其是气温比较低的时候,你会感觉蒙古包里面特别的暖和。

我给大家分享行程,第一天:抵达美丽青城呼和浩特,入住酒店,自由活动。

第二天:呼和浩特—希拉穆仁草原—骑马—歌舞晚会-住蒙古包

希拉穆仁草原大草原:希拉穆仁草原常常被我们作为“大草原”的代名词。 草原旅游区的旅游活动内容丰富,各观赏美丽的草原,看草原日出日落;欣赏蒙古族的传统体育活动赛马、摔跤、射箭、和马术表演,以及蒙古族歌舞表演、篝火晚会等;体验民俗风情,访问牧户,参加牧民的生产活劳动场面,如放牧、挤奶、制奶食品等;品尝蒙古族的传统食品手把肉、烤羊肉、奶食品等。在草原上骑马漫游,充分领略草原风光等。

第三天:希拉穆仁草原-—响沙湾--骑骆驼--篝火晚会--住度假酒店

响沙湾: 这里因沙子会唱歌而蜚声中外,景区内的游玩项目众多,就像一个沙漠大型游乐园一样,在这里你可以尽情体验各种刺激和浪漫的沙漠娱乐项目。景区除传统的骑马、骑骆驼、篝火晚会、沙漠探险等沙漠旅游活动外,还新引进了沙漠滑翔伞、沙漠太空球、沙漠冲浪车等一系列项目

第四天:响沙湾--成吉思汗陵--呼和浩特

成吉思汗陵、康巴什:———体味成陵神秘的人文景观和深厚的民族文化,感受蒙古民族波澜壮阔的历史画卷和世界伟人成吉思汗震烁古今的丰功伟业!感受康巴什时尚、现代、休闲草原文化度假之都。

第五天:鄂尔多斯、哈素海、呼和浩特玲玲结束愉快旅程-返程(全程不用自己操心)

美好的时光总是太短暂,不管是景点还是路途的风景都让人目不暇接,美中不足的是时间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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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经典的回答就是“七下八上”,即七月下旬至八月上旬是草原最美的时候。

简介:内蒙古自治区,简称“内蒙古”,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首府呼和浩特市。位于中国华北地区,内蒙古界于北纬37°24′-53°23′,东经97°12′-126°04′之间,东北部与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交界,南部与山西、陕西、宁夏相邻,西南部与 甘肃 毗连,北部与俄罗斯、蒙古接壤,内蒙古总面积118.3万平方千米。

内蒙古自治区地势由东北向西南斜伸,呈狭长形,全区基本属一个高原型的地貌区,全区涵盖高原、山地、丘陵、平原、沙漠、河流、湖泊等地貌,气候以温带大陆性气候为主,地跨黄河、额尔古纳河、嫩江、西辽河四大水系。

气候:内蒙古自治区地域广袤,所处纬度较高,高原面积大,距离海洋较远,边沿有山脉阻隔,气候以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为主。有降水量少而不匀,风大,寒暑变化剧烈的特点。大兴安岭北段地区属于寒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巴彦浩特——海勃湾——巴彦高勒以西地区属于温带大陆性气候。总的特点是春季气温骤升,多大风天气,夏季短促而炎热,降水集中,秋季气温剧降,霜冻往往早来,冬季漫长严寒,多寒潮天气。

内蒙古自治区日照充足,光能资源非常丰富,大部分地区年日照时数都大于2700小时,阿拉善高原的西部地区达3400小时以上。全年大风日数平均在10—40天,70%发生在春季。其中锡林郭勒、乌兰察布高原达50天以上;大兴安岭北部山地,一般在10天以下。沙暴日数大部分地区为5—20天,阿拉善西部和鄂尔多斯高原地区达20天以上,阿拉善盟额济纳旗的呼鲁赤古特大风日,年均108天。

风景名胜: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资源主要由草原、古迹、沙漠、湖泊、森林、民俗“六大奇观”构成。森林景观主要分布在大兴安岭;民俗游览主要包括蒙古族歌舞,蒙古族“男儿三艺”——赛马、摔跤、射箭,那达慕等;名胜古迹包括呼和浩特市的五塔寺、大召、昭君墓、席力图召、乌素图召、白塔,包头市的五当召、美岱召,伊金霍洛旗的成吉思汗陵园,阿拉善左旗的延福寺,赤峰市的辽上京、辽中京、大明塔,鄂伦春自治旗的嘎仙洞等。

自然风光

额济纳胡杨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神树、怪树林、居延海、额济纳河、乌玛自然保护区

呼伦贝尔大草原:中国保存最完好的草原,总面积一亿四千九百万亩,有“牧草王国”之称。6月-9月是呼伦贝尔大草原的最佳旅游季,尤其7、8月间大草原牧草茂盛,适合在大草原腹地骑马、垂钓,或在西部的呼伦湖上泛舟。

响沙湾:地处鄂尔多斯达拉特旗境内,以沙漠景观和响沙奇观为主要特色,此外,还有沙湖、沙地绿洲、蒙古族风情等景观。响沙湾是一个弯形沙坡,背依苍茫大漠,面临大川,高度近百米,沙坡斜度为45度,宽度400多米。

道须沟:位于宁城县黑里河国家自然保护区,有“塞外西双版纳”之称。

腾格里沙漠:中国第四大沙漠,蒙古语为天,意为茫茫流沙如渺无边际的天空。沙漠内部,沙丘、湖盆、盐沼、草滩、山地及平原交错分布。腾格里沙漠中还分布着数百个存留数千万年的原生态湖泊,包括月亮湖和天鹅湖(居延海)。

海拉尔国家森林公园:早在清代就因被列为呼伦贝尔八景之一,因沙埠古松而著名。是中国唯一以樟子松为主体的国家级森林公园。

哈素海:“塞外西湖”,位于呼和浩特西70千米的土默特左旗。水面面积32平方千米,水深2米左右,湖底杂草丛生,水质肥沃,盛产草、鲢、鲤、鲫、团头鲂、武昌鱼等鱼类及河虾蟹。

阿尔山:自然景观有阿尔山国家森林公园、阿尔山天池、石塘林、松叶湖、鹿鸣湖、玫瑰峰、摩天岭、杜鹃湖、好森沟等。

克什克腾:自然景观有贡格尔草原、白音敖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阿斯哈图石林、黄岗梁林海、克什克腾世界地质公园、蛤蟆坝、冰臼奇观、乌拉盖、塞罕坝等。

内蒙古其他自然旅游景点:乌兰布统草原、希拉穆仁草原、额尔古纳河湿地、莫尔道嘎国家森林公园、库布齐沙漠、巴丹吉林沙漠、莫尔格勒河等。

人文景观

黑城遗址、策克口岸、居延文化遗址、嘎顺扎德盖岩画

成吉思汗陵:是蒙古帝国创始人成吉思汗的衣冠冢,中国AAAA级旅游景点,草原历史文化圣地。由三座相连的蒙古包为主体,陈列了成吉思汗一生相关的物件。

辽中京城遗址:位于宁城县,是在辽统和二十五年(1007年)兴筑规模宏大的陪都中京大定府城。

阿尔寨石窟:位于鄂托克旗阿尔巴斯苏木,是内蒙古境内最大的石窟寺建筑群,也是中国西夏至蒙元时期较大的石窟寺。

元上都城遗址:位于正蓝旗五一牧场境内,初建于元宪宗六年(1256年),名开平府,后改为上都。城市布局具有中原传统风格,有宫城、皇城和外城三重,规划整齐对称,形成一条中轴线。

黑山头古城:因在额尔古纳市黑山头而得名,分内城和外城,城墙均为土筑。临近为黑山头口岸。

贝子庙:位于锡林浩特市,始建于清乾隆八年(1743年),乾隆三十三年赐汉名祟善寺。乾隆以后至民国间陆续扩建,成为锡林郭勒草原上规模最大的喇嘛庙。

昭君墓:又名“青冢”,位于呼和浩特市,始建于西汉时期,为明妃王昭君的大窑文化遗址:呼和浩特市东郊33千米处,保合少多大窑村南,发现于1973年。经鉴定年代为距今70万年至1万年前,出土了大量的各种石器。

诺门罕战争遗址:位于新巴尔虎左旗境内,为二战期间日苏诺门罕战役遗迹,现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呼和浩特清真大寺:该市最早和最大的清真寺,始建于清代康熙年间,雍正、乾隆年间又曾多次重修、扩建,形成今日规模。寺内建有圣殿、讲堂和穆斯林浴室等重要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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